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的出现,引发“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有观点认为,随着当前未成年人心智的成熟可以降低刑责年龄;也有观点认为,对刑罚不能过度依赖,是否“降龄”还需慎重研究。
2018年底,湖南沅江一名六年级男孩因母亲对其管教太严而与之发生争吵,男孩竟持刀将母亲刺死;去年10月,大连13岁男孩蔡某某杀害10岁女孩,因蔡某某未满14周岁,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冲击着公众神经。
是否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背后,哪些环节出了问题?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惩戒之间,该如何平衡?在刚刚过去的“六一”国际儿童节,这些话题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一问 刑责年龄该不该降低?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在媒体披露的几起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中,涉事者也因未达到法定年龄而免于承担刑责。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建议,下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这种观点认为,如今,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普遍出现早熟现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不仅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进程,也可以对未成年人起到法律示警和威慑作用,帮助他们树立守法意识,抵制违法犯罪。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奋飞看来,当前曝出的几起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属于极端个例,是否降低刑责年龄还需要慎重研究。
“一旦入刑,未成年人与外界隔绝,学习中断,对其影响可能更大,以后回归社会可能更难。如果形成了反社会型人格,以后再犯的可能性也更大。”李奋飞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刑罚不能过度依赖,不能一出现问题就要用刑法来解决。”
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郑子殷也持相同观点。“如果这一次我们看到的罪错未成年人是13岁,就要将刑责年龄调整到13岁,那下一次看到的是10岁的话,是不是要降低到10岁呢?那么降到哪个年龄合适?”郑子殷发出疑问。
郑子殷认为,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很复杂,必须从源头上分析成因去解决,“如果只是一味地降低刑责年龄,这可能成为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的遮羞布。”
“出现个案后,法律应当查漏补缺,找到应对个案的办法和规定,而不是修改针对大多数人的一般性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苑宁宁告诉《工人日报》记者,“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后,保护被害人并不是一味地关注怎样严厉惩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应把重心转为修复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创伤。”
二问 链条的哪一环出了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少年儿童研究中心主任童小军,多年来一直关注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她在调研中发现,将由于精神和生理病态导致的违法犯罪案例除外,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基本都是外部原因,这其中又主要来自家庭环境和同伴影响。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报告显示,在2016年至2017年间,全国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来自流动家庭的未成年人最多,其次是离异、留守、单亲和再婚家庭。
“还有一些恶性案件中,有的孩子是遭受了严重的校园欺凌,采取了极端手段去反抗。而在针对校园欺凌相应的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让孩子自己去承担刑事后果,是不公平的。”童小军说。
郑子殷经办过一个令他印象深刻的案件。一个男孩在14周岁之前发生过多起伤人杀人案件,满了14周岁之后再次杀害一名6岁女孩未遂,被判6年。男孩减刑出狱后不到两个月,再次发生奸杀案件。
“这个孩子在5岁以后,母亲就一直在外打工,父亲并不管他,他小学三年级就辍学了。”郑子殷说,“家庭不管、辍学时有关部门不管,包括后来的一抓一放再一抓,整个过程都没有监管介入和行为矫治,最后酿成悲剧,令人痛心。”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相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要更多从社会治理角度,考虑其犯罪成因,在预防犯罪上形成协同合力,避免因极端个案出现的过度反应。”李奋飞说。
三问 如何做到宽容不纵容?
采访中,多位专家对记者表示,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后果,更不等于“一放了之”“一罚了之”。
“梳理我国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针对低龄未成年人触犯刑法的,按照行为的严重程度,可以采取四类措施:责令父母管教、训诫、送入工读学校、收容教养。”苑宁宁介绍。
不过,苑宁宁也指出,“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实践中这些措施效果不尽如人意。”
苑宁宁认为,针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父母有没有能力管教、怎么管、谁来负责监督父母管教等,法律还存在空白。而随着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收容教养措施没有了执行场所,加之收容教养如何适用、性质是什么,法律规定并不明确。
“当务之急是立足我国国情、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苑宁宁说,“这套制度包括罪错未成年人的分级处遇制度,和未成年被害人的综合保护制度。”
6月1日,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指出,探索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的干预矫治机制。最高检《201-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提出,“探索建立包括临界预防、保护处分、家庭教育在内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
记者了解到,成都、上海等地的检察机关已探索建立了强制性亲职教育制度。失职监护人由司法机关强制其接受一定时间的关于监护义务履行、教养子女技巧等方面的教育。
“对于极端案件,要开展对于少年犯罪人的人格整体评估,关注少年身体发育成熟与认知水平不同步的矛盾,把家庭监护和国家监护的责任建立起来。”李奋飞说。
在童小军看来,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区别在于,未成年人犯罪是可预防可纠正的,需要建立一个包含行为矫正服务在内的少年司法体系。
“既然养育和成长的外部环境是大多数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那么,如果给他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完全可以挽救回来,让其回归正常。”童小军说。
卢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