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
最近有起“家务事”
不仅仅有清官能断了
而且还敢断了
它的名字叫法律
北京的陈先生与王女士,于2015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个孩子。离婚时,王女士认为她婚后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而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所以要求补偿。不久前,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这是首次运用《民法典》当中新的规定审结的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
家务劳动的价值
离婚家务补偿如何在法律当中得到落实?为什么照顾家务必须要给家务补偿?这起案例引发网友热议。今天,1+1走进这个案件,来了解一下。
怎么看待“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
中国法学会 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李明舜:
这样的讨论非常好,反映了大家对《民法典》新规定的认同,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走进了我们的现实生活,真真切切的成为了影响老百姓生活的一部分,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特别是法院这次比较好的把法律条文适用到了具体案件的审判当中,使王女士的合理地诉求得到了满足。但是,我觉得大家讨论补偿款的数额本身并不是最重要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数额背后所体现的公平正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少年儿童研究中心主任 童小军:
对于“家务事”,或者说我们常讲的“家庭”这样一个概念,在十年前法律和社会层面是不太会介入的,比如说我自己研究儿童的问题,青少年的问题,我们以前有一种观念,儿童青少年的问题都是父母的问题,可现在就不一样了,我们现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讲了,国家对儿童是有保护的,如果作为父母,你对孩子不好,我是可以去干预的。“家务事”实际上也会涉及到老人、儿童、夫妻彼此之间怎么样公平,怎么样平等,大家关注这个案件,也反映的是我们整个社会的进步,我们整个社会对于家庭在社会的稳定,社会的发展里面,它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所以我们也需要打造更多家庭友好型的观念和政策。而这样一次判决,实际上就是对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政策的一次很好的实践。
如何看待家务劳动价值?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虽在2001年实施的《婚姻法》中就早有规定,但《婚姻法》第40条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
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中,对此作出新规: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也是这起离婚家务补偿案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
结婚之后,原则上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相等,付出相等,因此离婚时平均分割财产,看似对双方都进行了平等的补偿,但为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还有着能力提高、学历增长等等无形中的牺牲。因此这一条款是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一个更加倾斜性的保护。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龙俊:
在外面工作那一方,他离婚之后,他还是可以继续他之前享有的资源,他的人脉,他的身份地位不变,他离婚之后还可以获得这么多的收入。但是长期在家里默默付出的这一方的话,他离婚之后还是会涉及到一个重新回归社会的一个问题。所以这意味着什么呢,就是说在家务劳动这一方,他除了在婚姻关系存续间的付出以外他还有一个隐性的付出,所以这次《民法典》,对于这种即使是采取共同财产,我们通常的共同财产的前提之下,对于家庭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也会给他一个适当的补偿,就是对未来性的进一步的一个补偿。
全职妈妈≠保姆!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社会学院少年儿童研究中心主任 童小军:
我可能会更多的从社会意义来看,也就是说这样的一个判决,它其实释放的是更多的关于家庭的一种社会价值的观念。也就是说夫妻两个在一起的时候,由两情相悦形成一个家庭,那么这个家庭在整个社会里面是它社会的最小的一个细胞,也就是社会细胞,它承担了很多的社会功能,比如说赡养老人、养育孩子,以及夫妻之间相互的支持,包括在社会上的获得的幸福感、愉悦感等等,对社会的稳定、人口的延续,或者社会的延续,还有我们讲的这种人类整个的这种稳定发展、平衡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或者说不可代替的一个作用。这些作用跟保姆通过工作,换取经济收益完全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这一次的判决,实际上是把家务劳动背后的这种社会功能和社会意义进行了一种实践操作,所以我觉得应该更多的从社会层面来看它的积极作用。
如何做到合理合法的量裁?
中国法学会 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李明舜:
赔不赔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那么赔多少是一个度的问题,我觉得这次法院提供的这四个考虑因素应该成为裁量的重点衡量。但是除此之外,比方说还有生育孩子、抚育孩子的过程,这个社会价值要不要肯定?另外,双方的健康状况要不要考虑?再一个补偿后会引起一种什么样的社会效果恐怕也需要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