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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银行卡和手机卡轻松赚“快钱”?天上不会掉馅饼
发布日期: 2021-07-30 17:24:46 来源: 广州日报.新花城

“反正我也不用银行卡了,不如把它卖了挣点钱。”

“我卖自己的卡,难道还违法吗?”

“我又没有干坏事,只是卖个卡”

以上这些想法正确吗?

出售银行卡、手机卡就能轻松赚“快钱”?

这样的“好事”你心动吗?

但天上可不会掉馅饼

贪图眼前小利

将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出借、出租、买卖银行卡、电话卡,若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租借人、买卖人将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今天,广州白云法院通报多起非法销售银行卡、电话卡,帮助电信诈骗的案例,为大家敲响预防犯罪的警钟。

案例1:出售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获刑

2020年7月,被告人付某为非法牟利,以1800元的价格将其名下和同事农某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

经查实,上述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合计支付结算金额为108.8万元。

2020年7月,被告人付某在淘宝网上找人伪造了一张身份证,后被查获,经鉴别,该证件系伪造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付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

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2:出售名下11套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获刑

2019年年中,被告人梁某在福建及上海申办了十余张银行卡待售。

2020年3月,梁某在明知其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回报,将其名下11套银行卡(含网上U盾、手机卡)以1700元每套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综合考虑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例3:出售11张银行卡用于接收诈骗赃款获刑

2018年7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吴某明知其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先后将其名下11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用于接收诈骗所得赃款,并出售本人名下手机卡多张,共获利5300元。

吴某上述银行卡接收被诈骗的款项累计入账155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吴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买卖、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这些银行卡、电话卡很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出借、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人员也将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

一起来看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1.不要轻信“刷单”“跑分”违法兼职招聘广告,一定要提升个人法律和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办理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手机卡及时予以办理注销,不要随意丢弃、买卖。

2.银行卡只限发卡银行批准的持有人本人使用,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将银行卡出租、出借或者出售给他人使用。

3.大家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微信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他人使用。一旦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可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