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归,宜其室家。自古以来,爱情都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情。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互赠礼物、发红包是很正常的事情,但也有的分手后因为财物产生纠纷。那么分手后,恋爱期间的花费、转账、红包等需要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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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小林(男)和小张(女)通过媒人介绍认识后,坠入爱河。恋爱一段时间后,小林和小张准备步入婚姻殿堂。订婚时,小林按照当地风俗,给付小张见面礼10001元、购买“三金”花费2万元、彩礼6.6万元、改口费7000元。订婚后,小林发现小张隐瞒了真实年龄,且在外面欠了大量债务,面对小张再次索要钻戒、车辆和楼房的要求,小林不堪忍受,向小张提出分手,并要求小张返还见面礼、“三金”、彩礼以及平时的微信红包等金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小林将小张起诉至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彩礼是我国民间习俗中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而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订婚礼物,通常表现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物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小林与小张未办理结婚登记,小林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小张应予返还;价值2万元的“三金”首饰属于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应予返还。考虑双方曾同居生活,法院酌定小张返还上述金额的80%。交往期间,小林向小张转账给付的有特殊意义数额的金钱,如“520”“1314”,认定为赠与行为,不需要返还。
法官说法“小曹释法”主讲平阴县人民法院 曹文举
是否需要退还,需要以给付款项的性质决定。如果该笔款项定义为借贷或者不当得利,或者是以结婚为特定目的的赠与,则需要返还。通常认为恋爱期间的情侣在日常生活中的普通消费性支出,比如餐饮、游玩等消费是维系双方关系和发展感情的必要支持,在分手后当然不应再返还。但对于购置不动产和购买车辆的大额支出,在没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来证明的情况下,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当返还。而诸如“520”“1314”“999”等特殊额度的红包或者转账,属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行为,则不需要返还。
恋爱期间经济来往频繁且较为随意,一旦产生经济纠纷难以认定。因此,情侣间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筹码,热恋也要保持理智。在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小额赠与行为是现代生活恋爱的正常现象,可以增进感情,稳固恋爱关系,但对于大额金钱或者贵重财物的处理,则要慎重。(作者:侯月)